日期:2015-01-15 作者: 浏览量:1615 次
《通知》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怎样规定的?
党的十八届三中、四中全会均提出了“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”的要求。2013年6月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发布后,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取得显著进展,一年来因环境污染犯罪而被移送的案例数量超过了以往10年的总和。
总结一年来的经验,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》对加强环保、公安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联动提出明确要求,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“三项制度”(联动执法联席会议、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)、“四项机制”(案件移送、联合调查、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),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。移送和立案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。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,需要环保技术协助的,各级环保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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